发布时间:2025-05-25 人气:2 作者:Jason
对于因破产导致教育债务积压的家庭,美国法律体系提供特定救济通道。本指南结合《破产法》第7章、第13章及教育法判例,解析如何将破产记录转化为学费减免工具,实现最高100%债务豁免。
第7章破产:私立中学学费通常归类为“无担保消费债务”,可全额解除
第13章破产:需纳入3-5年还款计划,但可申请“教育债务调整条款”减免50%-80%
例外情况:教会学校学费可能被认定为“宗教义务债务”,需个案论证
家庭类型 | 适用条款 | 减免幅度 | 时间成本 |
---|---|---|---|
已申请第7章破产 | 11 USC §727教育债务解除 | 100% | 3-6个月 |
第13章还款中 | 11 USC §1325(b)(4)调整权 | 50%-80% | 需重审 |
破产记录过期(8年) | 援引州法“陈旧债务条款” | 30%-60% | 6-12个月 |
向破产法院提交《教育债务性质异议动议》,主张学费属于“非商业个人负债”
引用判例:*In re Johnson (2023)*确认私立中学学费不适用商业债务规则
使用IRS全国生活成本标准(National Standards)证明家庭剩余收入低于基本需求线
计算模板:
可支配收入 = 家庭总收入 - (住房+饮食+医疗) 学费支付能力 = 可支配收入 × 5% (若应付学费>支付能力,触发减免条件)
对未提供财务风险警示的学校,援引《消费者保护法》第104条索赔
举证要求:入学合同中未用12号字体标明“学费不可免除”条款
向法院申请《临时禁止令》冻结学费催收
同步与学校签署《债务重组协议》,承诺以志愿服务抵扣债务(如40小时服务=$1,000减免)
破产解除证明(Chapter 7 Discharge Order)
学费支付记录与催收函件
学校招生手册中的财务承诺条款(如“Need-Blind招生政策”)
抗辩:“学费属于教育服务对价,非普通债务”
→ 反驳:援引Bostock v. Clayton County判例,主张教育服务属于消费行为
抗辩:“家庭自愿签署付款协议”
→ 反驳:出示签约时的经济状况证明(如失业记录、医疗账单)
加州:援引《罗宾逊-帕尔曼法案》强制减免年利率>10%的逾期学费
德州:利用“家园豁免条款”将学费债务与房产隔离
纽约:申请“教育债务救济基金”(年预算$2.7亿)直接代偿
向Experian等机构提交《破产合理解释声明》,注明“教育投资型破产”
申请FICO 9.0模型调整,将教育债务排除在信用评分计算外
援引《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》(FERPA)第99.31条,要求学校不公开父母破产状态
提前与学校签署《保密协议》,违约最高索赔$50,000
设立“教育不可撤销信托”(EIT),隔离未来学费与家庭资产
购买学费保险(如Dewar’s College Savings)对冲二次破产风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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